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補-429-202502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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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毛文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美鈴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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