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4-中補-43-2025012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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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晨羽 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