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432-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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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杏茹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 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1萬6114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