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補-435-202503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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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 告 王睿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92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請 求 項 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 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 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 額 給付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9,401元) 1 利息 24萬4,120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17日 (29/365) 12.99% - 2,519.52元 2 違約金 24萬4,120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17日 0 - 300元 元 小計 2,519.52元 合計 25萬1,92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