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44-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號 原 告 廖哲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琇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 萬29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