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EV-114-中補-443-202502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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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顏潔翎 林利瑄 一、原告與被告洪志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就原告顏潔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就原告林利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9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分別由顏潔翎補繳1萬8348元;林利瑄補繳2,67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