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4-中補-446-202502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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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林溢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漢口路郵局(臺中37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