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補-452-202502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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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李德賢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級名膜專業隔熱紙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本件原告雖對被告超級名膜專業隔熱紙,提起本件訴訟,惟本 院查無名稱為超級名膜專業隔熱紙之公司或行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資料1份在卷可按;原告應提供超級名膜專業隔熱紙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料,以利本院確認是否確有名稱為超級名膜專業隔熱紙之公司或商號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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