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454-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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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吳幸幸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任律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培煇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