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EV-114-中補-456-202503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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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蔡和全即合銓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 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