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EV-114-中補-469-20250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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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思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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