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4-中補-470-202502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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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瑄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 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7萬7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