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4-中補-474-202502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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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許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重威即哈囉彼得動物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