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4-中補-489-202502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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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姝麗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 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17萬2505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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