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補-493-202502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林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