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EV-114-中補-496-202502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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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客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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