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4-中補-499-202502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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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99號 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振華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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