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5-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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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號 原 告 詹漢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5,408元(票面金額1,600,000元加上本票裁定所 載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2月30日止按週年 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0萬元) 1 利息 160萬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2月30日 (79/365) 16% 5萬5,408.22元 小計 5萬5,408.22元 合計 165萬5,40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