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補-514-202502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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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鄭羽舒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平靜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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