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4-中補-516-202502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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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16號 原 告 王至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確認 起訴對象係劉國真或係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及提出被告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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