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EV-114-中補-525-202502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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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