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補-526-202502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2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榮賓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