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4-中補-55-202501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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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鴻均 一、原告與被告SIBELLA JUDITH OCBA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將「工資」及「零件」費用應分別列計之維 修單據及發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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