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556-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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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林麗香 傅晟鑫 傅益智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