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V-114-中補-556-2025021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林麗香 傅晟鑫 傅益智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