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4-中補-558-202502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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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彭孟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尚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陳報本件請求被告賠償50,300元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證明單據。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受損、修復前後之照片,如該車輛非原告所有,應另陳報請求權依據。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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