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4-中補-56-202501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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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6號 原 告 莊閎均(原名莊其宇) 被 告 吳秉宸 魏靖容即駒藝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 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 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原告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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