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EV-114-中補-560-202502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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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60號 原 告 黃祥燻 一、原告與被告陳同孝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660元,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之依據),起訴程式顯然有欠缺,並不合法,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項之裁判費5,660元,並具狀補正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之依據),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之程式,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