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4-中補-562-202502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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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62號 原 告 經濟部產業園管理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紀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足勇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足勇文具有限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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