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4-中補-569-202502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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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瑞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8,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