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4-中補-570-202502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70號 原 告 紀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4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