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水電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572-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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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王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美、陳加朋間請求償還水電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