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4-中補-576-2025021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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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蔡佩儒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朝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4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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