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593-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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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3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