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擔費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EV-114-中補-61-202503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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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1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楊鴻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擔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歐彩霞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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