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611-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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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洪欣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宙體適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三重宙體適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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