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616-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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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原 告 蔡炫浚 法定代理人 蔡志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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