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EV-114-中補-623-2025021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燕 一、原告與被告賴正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