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630-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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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 告 章建軍 陸思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土耳其商土耳其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土耳其商土 耳其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 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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