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EV-114-中補-633-20250312-2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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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3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廖宜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吳麗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24日114年度中補字第633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