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4-中補-64-2025011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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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4號 原 告 周益萱 被 告 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即溢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 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雲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601,874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萬元) 1 利息 60萬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9日 (19/365) 6% 1,873.97元 小計 1,873.97元 合計 60萬1,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