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EV-114-中補-642-202502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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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至0樓 及地下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芬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3 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5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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