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4-中補-649-2025022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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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49號 原 告 王慧玲 被 告 林瑋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00,740元(計算式:本金10萬元+起訴前利息740 元=100,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起訴前利息)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萬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2月24日 (54/365) 5% 739.73元 小計 73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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