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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4-中補-651-202502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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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51號 原 告 總太2020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桞崇新 訴訟代理人 蕭榆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瓈嬅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