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652-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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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敏佑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8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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