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EV-114-中補-654-2025021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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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愛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鐘範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12月9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被告造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7,430元) 1 利息 15萬7,430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12月9日 (106/365) 5% 2,285.97元 小計 2,285.97元 合計 15萬9,7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