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EV-114-中補-655-2025021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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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55號 原 告 陳雅鵬 訴訟代理人 張名慧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力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03元(含支 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9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