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4-中補-676-2025022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 告 鍾尚仁 被 告 陳榆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3,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78元(計算式:17,000+3,678=2 0,6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7,000元) 1 利息 1萬7,000元 113年1月2日 113年12月11日 (345/366) 20% 3,204.92元 2 違約金 1萬7,000元 113年1月2日 113年7月1日 (182/366) 2% 169.07元 3 違約金 1萬7,000元 113年7月2日 113年12月11日 (163/365) 4% 303.67元 小計 3,677.66元 合計 2萬678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