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消)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EV-114-中補-68-20250103-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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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8號 原 告 竇勁釗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