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EV-114-中補-697-2025032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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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漢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5,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