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4-中補-698-2025022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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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50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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